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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全讯白菜网章程

2018-11-10 01:19:24

766全讯白菜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766全讯白菜网

第三条  学院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魏路东段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学院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求发展,注重社会效益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仁者爱人、止于至善的理念,注重院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基层,培养合格的高等医学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本学院审批机关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院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高等专科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院招生对象: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力者,教学采用全日制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1.护理     2.护理(涉外方向)  3.护理(ICU方向)

4.护理(老年护理方向)         5.护理(康复护理方向)

6.护理(麻醉护理方向)         7.护理(急救护理方向)

8.助产          9.药学         10.康复治疗技术

11.口腔医学技术

逐年申报专业:

1.中西医结合护理   2.中医护理        3.中药

4.医学影像技术     5.医学检验技术    6.眼视光技术

7.医学生物技术     8.中医骨伤        9.医学文秘

10.医学营养        11.医疗美容技术   12.卫生信息管理

13.公共卫生管理    14.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四)学制:三年

(五)办学规模:2015年后在校生达到6000人,2018年达到10000人。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院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院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院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院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9-11人,其中五分之四的应当具有 10年以上大专教育、教学经验及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  民办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学院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6-10人。

第十一条  学院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需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副院长应具有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学院的院长由理事会提名并聘任。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批准,聘任。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完成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主持学院全面工作。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学院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担任院长、副院长的人员与财务任职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设护理系和医学技术系,同时设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实验中心、基础医学部、临床医学部、德育教学部、继续教育部及图书馆、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人事处、后勤处、保卫处及党办、团委、工会等党团社群组织,每个职能部门设负责人1名,职员名额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组成,需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指定。

院长办公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指示,制订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经费预算和决算、专业设置、学院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的日常工作及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组织建设。

(一)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组建院党委。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院地贯彻执行。认真做好学院的党建工作的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院党委要支持理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并认真监督学院负责人积极改进工作。

(三)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在各系及院机关组建党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可在各班级等基层单位组建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报理事会备案。学院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实行量化管理,制定考核细则,统一考核、奖惩。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院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教学实践活动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和实习医院的联系。加强对学生毕业实习和假期实践活动的指导,提高学生工作能力、社交能力、生存发展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聘请具有较高学历和职称且具有一定学术成果的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组织、指导学院的学术组织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一)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贯彻落实大学生、大学医学生各项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制定完善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鼓励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各项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开展学生“自我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二)在广泛征集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校徽、校歌等标志物。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负责在院学生的档案管理、奖惩、评优、贷学金、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招生管理、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一)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按照学生的一定比例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依规维护学生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二)学院建立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并依法建立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并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为保障学生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举办者自筹资金。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院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院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四条  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举办双方对学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协议为准,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院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学院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一)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学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按照一定的职工比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维护职工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八章  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院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院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在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院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决策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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